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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轨道交通相关设施投资建设

近年来,广州围绕轨道站点打造城市功能区,不断优化布局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1月6日,16届9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会议指出,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是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以《实施细则》实施为契机,立足满足高效开发利用和改善人的出行需求,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要对标借鉴国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先进经验做法,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实施综合开发,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打造站城融合发展的新城市功能片区。要用好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强化项目谋划储备,争取通过土地综合开发筹集更多社会资金、更大程度反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其中,《实施细则》明确支持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基地土地复合利用,明确场站综合体(站点)用地面积按不超过10公顷控制,场站综合体(车辆基地)用地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50公顷控制,其中白地面积占比不高于30%。以上规定既为轨道交通站点和车辆基地未来发展需求预留条件,也为土地复合利用提供空间保障。

《实施细则》明确,具备局部开发条件站点可结合部分轨道站点出入口、通风亭、车站预留空间等轨道站点设施进行局部开发。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探索利用轨道交通预留空间开展出租经营。

同时,《实施细则》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场站综合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轨道交通相关设施投资建设,对于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的站点或者车辆基地,采取带场站综合体方案公开出让方式,并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与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合作或单独投资建设。

此外,《实施细则》鼓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场站综合体,也可由社会投资主体单独投资建设场站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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